为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待遇水平,加强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提质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21号)和《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5〕54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在本市登记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
(二)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里康养系统”“甬易养系统”可查询;
(三)按要求完成养老护理员继续教育,其中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线上线下总学时分别不少于8、16、24、32、40学时;
(四)申请补助发放区间所对应的年度未发生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2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三、补助程序和经费保障
(一)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信用承诺书(附件1)、申报名册(附件2)、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材料,经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发放。
(二)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本级养老机构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四、相关要求
(一)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人员的审核,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市民政局定期组织对享受补助人员的专项检查与数据比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养老服务机构或个人存在骗取、私分、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5〕548号)、《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民计〔2017〕39号)等涉及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的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图解:【政策图解】《宁波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