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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2 浏览量:152 作者:宁波人社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2260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22档。

二、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和宁波高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249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24

三、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前湾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22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22元。

本通知自20241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人社发202125)同时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432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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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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