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人社发〔2023〕16号
宁波市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2号)和浙江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高质量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浙人社发〔2023〕17号),进一步规范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紧扣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特点,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全市范围深入广泛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力争在2027年底各类企业、工地项目及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行业(协会)基本实现创建活动全覆盖,参与单位普遍达到创建标准,企业与职工共商共建共享取得显著成效,和谐劳动关系理念得到广泛认同、成为社会共识,切实打造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高质量和谐劳动关系,有效助力“一城”“一地”建设,为打造中国式现代化一流城市市域样板提供有力支撑。
二、创建方法
各区(县、市)、有关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依托省“和谐创建”应用,建立创建单位信息库,动态掌握创建单位的数量、分布和创建推进情况,科学统筹开展创建活动。
(一)广泛动员。每年第一季度,各区(县、市)、有关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公开向辖区内各类企业、工地项目、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单位)发出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倡议动员书,全力引导单位积极参加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指导单位主动向所在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提交创建承诺书。同时,立足当地企业的类型、分布、职工人数和劳动关系状况以及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行业(协会)工作基础等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省、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安排和要求,各区(县、市)、有关开发区制定年度创建活动安排,明确培育目标、创建标准、评估要求、选树计划等,有关活动计划安排应及时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报备,时间不晚于每年3月底。
(二)自评自荐。创建单位应当对照创建标准,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不断规范劳动用工、提高职工工资报酬、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提升人文关怀、强化劳动争议预防、促进劳动争议协商和解,稳步提升劳动关系和谐水平。适时开展自我评价,达到创建标准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可根据所在地年度创建活动安排有关要求,提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认定申请。自评自荐完成时限,应由各区(县、市)、有关开发区年度创建活动安排中予以明确,通常不晚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三)长效培育。各区(县、市)、有关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依托“和谐创建”应用,根据申报创建的各类企业、工地项目实际情况和需求,开展各类培育工作和指导服务,如:灵活运用政府部门联合指导、第三方专业机构体检、企业互评互检、线上自查自测等多种方式开展体检服务;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工资支付管理、劳动标准、集体协商、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协调处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基于“浙里签”平台的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应用等。同步加强对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行业(协会)督促指导,提升对所属企业、工地项目培育力度和创建水平。各区(县、市)、有关开发区还应根据国家、省、市创建活动要求和本地年度创建工作安排,择优选取一定比例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作为示范单位进行重点培育,形成一批具有单位和地区特色、创建标准更高更过硬、成果成效前瞻性创新性强、经验做法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典型。创建示范单位的培育期一般不少于1年。
(四)逐级选树。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总结借鉴劳动关系“和谐同行”三年行动相关经验做法,继续采取“自主申报、逐级审核、公开公示、报批审定”的方式,组织开展定期选树工作。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每年开展1次全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选树活动,对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命名“宁波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单位”,颁发铭牌,向社会公布名单,推广经验做法。计划每年选树市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30家,示范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工地项目各6家,示范行业(协会)2家。各区(县、市)、有关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可以根据本地创建工作安排和单位培育情况,参照省、市有关活动安排和方式,每年公开开展创建示范单位选树活动,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并采取措施予以推广,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选树的示范单位作为优先对象,及时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推荐。各区(县、市)、有关开发区选树工作通常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
(五)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社会保障管理员队伍,特别是各级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作用,依托现有工作机制,持续强化日常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市县两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利用信访、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以及群体访、群体性事件等信息,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创建单位和已命名的示范单位进行检查核查。对存在各类构成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以及引发较大影响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极端恶性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负面网络舆情的创建示范单位,市、区(县、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立即启动退出程序,集体会商确定,及时取消命名、收回铭牌,并向社会公布。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年组织各区(县、市)、有关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进行交叉互检,并予以通报。
三、激励措施
(一)实施表彰奖励。建立“宁波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库”,将历年获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市级以上荣誉的单位分级分类吸纳入库,根据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部署,每三年择优推荐一批“浙江省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适时开展“宁波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基于“示范库”,对在组织实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工作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及相关工作人员授予“宁波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向社会公布名单,作为省级荣誉评选的优先推荐对象。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单位和创建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物质奖励,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有关开发区给予相关单位、个人一定物质奖励。
(二)丰富服务推送。对获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市级以上荣誉的企业、工地项目,全面优化人社公共服务方式和手段,对有用工需求的,优先给予政策咨询、用工招聘等服务,优先安排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外出招工引才活动;在工伤政策激励上,为工伤认定开辟绿色通道,在工伤预防项目申报予以优先考虑;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按规定优先为示范企业建立“点对点”联系服务,提供线下一对一用工“诊断”,优先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优先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主动上门开展政策调研指导,对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
(三)优化监督检查。对达到创建标准的企业、工地项目,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对获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市级以上荣誉的企业、工地项目,按照“有求必应、无事不扰”原则,无举报投诉,不再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日常巡视检查。
(四)纳入评优因素。对获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市级以上荣誉的单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五一劳动奖状等涉及企业和经营者的表彰等荣誉。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创建活动作为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增强创建实效。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努力将创建活动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有序开展本地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确保专项经费投入,定期公布创建示范单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立足职能,分工协作,多方合力,共同推动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各级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职能,做好组织谋划、沟通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完善创建活动的申报、备案、资料建档、评价评审、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定期通报创建活动信息。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强化对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引领,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健全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政策咨询、协商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服务,依法维护好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各级工商联和企联/企协要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教育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的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新时代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全方位、多方式、广角度、持续性展示创建活动的生动实践,用心用情用力打造创建活动特色品牌,大力宣传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典型事迹,吸引社会特别是广大企业积极参与和谐创建活动,确保符合条件的创建主体及时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不断扩大创建活动的传播力、引导力和影响力。
(四)注重总结评估,提升创建水平。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对年度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照创建目标自行开展评估,于每年12月20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要注重总结工作经验,提炼创新性做法,形成高质量创建经验交流材料并随时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择优推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供各地学习借鉴,推动全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